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忠友,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村**号楼**号。被告人赵忠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4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忠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忠友谎称其儿子在交警队工作,以帮被害人晁某某低价购买汽车为由,先后以支付定金、请客等名义共诈骗晁某某人民币5200元。
2.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赵忠友谎称其儿子在交警队、反贪局等部门工作,以和被害人曹某某合伙承包徐州儿童医院停车场,缴纳承包金为由,诈骗曹某某人民币65000元。
被告人赵忠友于2019年4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照片、银行转款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晁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忠友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忠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忠友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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