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49号
被告人赵忠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4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号楼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忠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忠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赵忠奎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赵忠奎到三亚市天涯区**街**市场夜市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夜市摊位处的一辆推车边上的一个橙色锂电池(经鉴定,该锂电池价值人民币1647元)盗走。
2020年6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忠奎在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号楼出租屋内被公安干警抓获,被盗的一个锂电池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橙色锂电池一个;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忠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忠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忠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忠奎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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