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赵忠臣,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该村。2002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4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忠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忠臣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天富名苑3栋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某某甲的蓝色五羊中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委四号楼院内。被盗电动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
2020年4月1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赵忠臣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委四号楼5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绿色华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长勇村路边。被盗电动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经侦查,2020年4月2日11时15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治派出所民警在双城区长勇村将正在转移被盗电动车的赵忠臣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某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忠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忠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有前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业菊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忠臣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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