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赵怀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怀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赵怀玲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情况下,通过虚构筹集资金用于经营“电厂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管道工程”等事实,以高额利息及分红回报为诱饵,其本人或通过他人在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大八亩坨村及周边地区向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等1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经查,被告人赵怀玲除将小部分资金用于自建住房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其前期向群众借款的本息,造成群众损失共计人民币4634527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怀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怀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华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怀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怀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怀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宁
检察官助理:肖然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怀玲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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