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736号
被告人赵思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先后任**公司**,出生地山东山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园**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思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7日、2018年5月27日至6月10日、2018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思斌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室等地,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名义,假借P2P债权转让的方式,通过宣讲会、亲友间“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本付息,变相吸收资金。在此期间,**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黑龙江省、辽宁省等多个地区,成立分公司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经审计,上述被告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9亿余元。
被告人赵思斌于2017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思斌的供述;4.鉴定意见:京诚法会鉴字[2018]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思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思斌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林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思斌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2份;
5.无随案移送,无冻结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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