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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怡开设赌场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怡,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怡曾因吸毒,于2007年1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赵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每月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在南京市碧林奈尔公司开发的烧包麻将APP上设立旺旺棋牌圈,在该APP内建立房间,利用APP的初始分值作为筹码,招揽赌客以打“南京麻将”、“跑得快”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线上赌博,由其雇佣的管理员与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进行线下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实,被告人赵怡在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怡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赵怡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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