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恒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1********,汉族,文盲,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1年8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佳齐(绰号:朱小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09年8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恒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1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中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69********,汉族,文盲,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洪雨,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同上)。2008年10月15日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9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凤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继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同上)。200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1年11月2日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0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7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销售赃物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传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0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肇源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杨贺、冯洋、刘某甲、施雨、张金海涉嫌抢劫罪,被告人赵恒波、王中文、孙洪雨、杨贺、冯洋、刘某甲、施雨、张金海、赵恒伟、王某甲、许传军、孙继瑞、赵凤友、王某乙、于某甲、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张金海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恒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6月10日、同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6月25日退回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恒波“恶势力”团伙长期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庆油田**厂井区霸占油井盗窃原油、同时盘踞在肇源县**镇非法收购、销售原油,且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赵恒波为首,朱佳齐、赵鑫、赵恒伟、曹某某(在逃)、李某乙(在逃)、张某某(死亡)、姜某某(死亡)为骨干成员,王中文、孙洪雨、王某乙、孙继瑞、赵凤友、杨贺、张金海、冯洋、施雨、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涉油团伙。该团伙长期控制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庆油田**厂**作业区油井,霸占油井、大肆盗窃、收购、销赃原油,横行霸道、无人敢管。当团伙成员及收购的原油被油田保卫人员抓获、扣押时,赵恒波组织张某某、姜某某等人手持镐把、砍刀等作案工具,公然将保卫人员砍伤将同案抢走,将保卫人员扣押看管的原油强行抢走。赵恒波“恶势力”团伙通过盗窃原油、收购原油获取经济利益,供团伙成员吃喝及结算成员工资。其中团伙骨干成员张某某,在实施盗窃原油过程中抗拒抓捕,驾驶车辆撞击公安干警,造成公安干警当场被撞身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赵恒波、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曹某某、朱佳齐、赵鑫、赵恒伟、王中文、孙洪雨、王某乙、孙继瑞、赵凤友、杨贺、张金海、冯洋、施雨、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严重扰乱大庆油田生产秩序,威胁油田保卫人员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上述人员为“恶势力”团伙成员。
一、被告人赵恒波“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赵恒波组织张某某、姜某某、赵鑫、朱佳齐、李某乙在肇源县**镇附近盗窃和收购原油。赵恒波指使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驾车将收购的原油,运至吉林省大安市后,由刘某乙(已判决)负责押运原油车辆至刘某丙(已判决)位于吉林省大安市的化工厂,由刘某丁(已判决)负责检斤、化验含水,最后由孙某某(已判决)按照检斤、含水计算原油吨数后支付给赵恒波油款并以每吨40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吉林省大安市刘某丙(已判决)。经查询账目,及询问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孙某某,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赵恒波、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赵鑫、朱佳齐先后十四次共计向刘某丙处销赃原油74.81吨,价值人民币371,829.05元。
被告人赵恒波、赵鑫、朱佳齐、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抢劫罪
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恒波与被告人王中文(已判决)、孙洪雨(已判决)预谋,由赵恒波出资2.6万元,王中文、孙洪雨组织工人为赵恒波收购原油,赵恒波负责出资收购原油及支付工人工资,王中文、孙洪雨每吨提成200元。随后王中文、孙洪雨开始组织为赵恒波犯罪团伙收购原油。
2012年2月25日13时许,王中文、孙洪雨为赵恒波收购原油后,囤积于肇源县**乡**村**岛冰面上,被大庆油田**厂保卫队员发现并组织回收。被告人孙洪雨、王某乙(已判决)赶赴囤油点并发现保卫部门巡逻车辆后,告知王中文原油被扣情况,王中文随即将此情况汇报给团伙组织者赵恒波,并在赵恒波的安排下,纠集王某甲、张金海、孙继瑞、赵凤友、杨贺(已判决)、冯洋、刘某甲、施雨赶到囤油的冰面上。同时,赵恒波召集团伙骨干成员朱佳齐、赵鑫、曹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李某乙赶赴冰面。
该团伙试图让王某甲通过金钱收买油田保卫人员,以实现其非法据有原油的目的。在被油田保卫人员果断拒绝后,当日15时许,赵恒波指使王中文安排孙继瑞驾驶一辆灰色捷达轿车将李某乙驾驶的吉G****6蓝色解放货车领到囤油现场,随后赵恒波指使朱佳齐让赵鑫、曹某某、张某某,从朱佳齐驾驶的黑E****7白色捷达车备箱内取出镰刀、镐把,其中赵鑫、曹某某手持镐把,张某某手持镰刀,采用暴力手段威胁保卫队员,姜某某、朱佳齐在现场站脚助威;王中文、孙洪雨团伙成员冯洋手持板斧、刘某甲和杨贺手持镐把威胁保卫队员。在李某乙驾驶吉G****6蓝色解放货车到达油堆后,赵鑫、张某某、姜某某、张金海、王某乙、王某丙(已死亡)、施雨,开始向货车上装运原油。与此同时,被告人赵凤友、孙继瑞各自驾驶车辆在抢油现场外围望风,在发现保卫部门增援车辆后,赵恒波、朱佳齐、王中文、孙洪雨迅速组织上述现场抢油人员撤离。现场被抢走原油100袋,价值人民币23,776.66元,由李某乙驾驶吉G****6蓝色解放货车按照赵恒波的指使销赃。现场未被抢走原油5.87吨,价值人民币27,366.47元,已返还**厂。
上述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王某乙因犯抢劫罪已判处刑罚,杨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判处刑罚。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曹某某(在逃)、李某乙(在逃)张某某(已死亡)、姜某某(已死亡)、冯洋、刘某甲、张金海、施雨、王某甲、赵凤友、孙继瑞行为涉嫌抢劫罪。
(三)盗窃罪
2014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恒波指使赵鑫(已判决)伙同另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驾驶一台白色无牌解放翻斗车,窜至**厂**作业区**号油井,采用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赵恒波在附近遛道。当日5时许赵鑫被巡逻至此的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抓获,赵恒波及另一名男子逃跑。现场起获原油4.49吨,价值人民币18,861.39元。
二、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犯罪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王某乙、施雨、王某丙(已死亡)、冯洋、张金海负责装车,孙继瑞负责驾驶捷达车遛道、赵凤友负责驾驶QQ车遛道,于某甲、杨贺负责驾驶比亚迪轿车到吉林省大安市结算赃款,共向吉林省大安市销赃原油6次,共计52.42吨,价值人民币258,168.5元。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15.73吨,价值人民币77,470.25元,于某甲销赃原油5.24吨,价值人民币25,807元。
2、2012年1月23日至2月10日、2月12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王某乙、施雨、王某丙(已死亡)、冯洋、张金海负责装车,孙继瑞负责驾驶捷达车遛道、赵凤友负责驾驶QQ车遛道,于某甲、杨贺负责驾驶比亚迪轿车到吉林省大安市结算赃款,共向吉林省大安市销赃原油6次,共计66吨,价值人民币330,857.34。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19.8吨,价值人民币99,257.2元,于某甲销赃原油13.2吨,价值人民币66,171.47元。
3、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王中文(已判决)、孙洪雨(已判决)、于某甲(另案处理)将非法收购的原油藏匿于肇源县**乡**村**岛冰面,被**厂保卫发现后,王中文、孙洪雨企图通过贿赂保卫人员的方式将原油拉走,遭保卫人员拒绝。在保卫人员离开现场接应收油队时,王中文、孙洪雨指使王某乙(已判决)、王某丙(已死亡)、施雨、张金海、赵凤友、杨贺、冯洋、孙继瑞将部分原油拉走,现场剩余原油2.36吨,价值人民币10,647.61元。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1吨,价值人民币4,225.16元,于某甲销赃原油1吨,价值人民币4,225.16元。
4、2012年3月9日,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王某乙、施雨、王某丙(已死亡)、冯洋负责装车,孙继瑞负责驾驶捷达车遛道、赵凤友负责驾驶QQ车遛道、张金海负责驾驶运油车辆,于某甲、杨贺负责驾驶比亚迪轿车到吉林省大安市结算赃款。共销赃原油11.17吨,价值人民币58,474.95元。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3.69吨,价值人民币19,317.15元,于某甲销赃原油1.86吨,价值人民币9,737.1元。
5、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王某乙、施雨、王某丙(已死亡)、冯洋、张金海负责装车,孙继瑞负责驾驶捷达车遛道、赵凤友负责驾驶QQ车遛道,于某甲、杨贺负责驾驶比亚迪轿车(车牌号黑E****5)到吉林省大安市结算赃款,共向吉林省大安市销赃原油1次,共计11吨,价值人民币57,585元。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3.6吨,价值人民币18,846元,于某甲销赃原油1.87吨,价值人民币9,789.45元。
6、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孙洪雨(已判决)、王中文(已判决)、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孙洪雨组织王某乙(已判决)、施雨、王某丙(已死亡)、冯洋在肇源县**乡**村附近冰面将原油装车(黑E****8解放货车),赵凤友驾驶红色QQ轿车遛道,张金海驾驶装油车到吉林省大安市销赃,当行驶至肇源县**乡公路时被**厂保卫大队当场抓获,张金海跳车逃跑,车内起获原油11.11吨,价值人民币58,160.85元。其中有许传军销赃原油0.35吨,价值人民币1,542.75元,有于某甲销赃原油1吨,价值人民币4,407.87元。
综上,被告人王中文、孙洪雨、王某乙非法收购、销赃原油价值人民币705,085.79元,被告人施雨、赵凤友、张金海非法收购、销赃原油价值人民币773,894.25元,被告人孙继瑞、冯洋、杨贺非法收购、销赃原油价值人民币715,733.4元,许传军非法收购、销赃原油价值人民币220,658.51元,于某甲非法收购、销赃原油价值人民币120,138.05元。
三、被告人赵恒伟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赵恒伟及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供述,结合赵恒伟、于某乙、王某某拉运原油车辆的卡口信息,查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4月18日间非法拉运原油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恒伟为非法拉运原油,在肇源县**镇与于某乙、王某某商议,以每人每趟1500元的价格,雇佣二人为赵恒伟拉运原油。
1、2017年3月12日、13日、17日、18日、20日,被告人赵恒伟先后5次雇佣王某某与另一不知名司机驾驶吉C****0罐车非法拉运原油,该车由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东侧化油点装运原油,并将装完原油的吉C****0油车停至肇源县**镇老收费站附近,而后赵恒伟将王某某及另一司机送至停放油车处,由王某某及另一司机驾驶吉C****0油车去往辽宁省盘锦市销赃。此期间共计销赃原油125吨,价值人民币270,142.08元,王某某得好处费人民币7500元。
2、2017年3月22日、23日、24日、26日、29日,被告人赵恒伟先后5次雇佣于某乙、王某某驾驶吉C****0罐车非法拉运原油,该车由肇源县**镇**村**屯东侧化油点装运原油,并将装完原油的吉C****0油车停至肇源县**镇老收费站附近,而后赵恒伟将于某乙、王某某送至停放油车处,由于某乙、王某某驾驶吉C****0油车去往辽宁省盘锦市销赃。此期间共计销赃原油125吨,价值人民币270,142.08元,于某乙、王某某分别获得好处费7,500元。
3、2017年4月2日、4日、7日、11日,被告人赵恒伟共计4次雇佣于某乙、王某某驾驶吉C****0罐车非法拉运原油,该车由肇源县**镇**村**屯东侧化油点装运原油,并将装完原油的吉C****0油车停至肇源县**镇老收费站附近,而后赵恒伟将于某乙、王某某送至停放油车处,由于某乙、王某某驾驶吉C****0油车去往辽宁省盘锦市销赃。此期间共计销赃原油100吨,价值人民币225,909.18元,于某乙、王某某分别获得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
自2017年3月12日至4月11日,赵恒伟、王某某共非法拉运原油14次,净重306.11吨,价值人民币766,194.06元,于某乙参与非法拉运原油9次,净重196.785吨,价值人民币496051.26元。
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赵恒伟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拉油车辆的卡口信息,查明赵恒伟、李某甲等人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收购、拉运原油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初,被告人赵恒伟受雇于“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伙同赵某某(在逃)、李某乙,利用号牌为黑M****0、辽M****8货车拉运原油。赵恒伟在“某某”的授意下,先后招募了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戊、陈某甲(真实姓名不详,在逃)作为该团伙的罐车司机。其中,李某乙负责驾驶号牌为黑M****0货车。由李某甲、陈某甲、王某戊先后担任号牌为辽M****8货车的司机。在运输原油的过程中,由赵某某驾车在前领路并随时与“某某”沟通联络,赵恒伟则负责驾车在黑M****0、辽M****8罐车前后跟随、遛道,如遇追捕油罐车的车辆,其负责进行别车、堵拦,以保证黑M****0、辽M****8罐车的通行安全。
其中,赵恒伟、赵某某2018年8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次(其中李某甲于2018年8月7日、8月8日、8月10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5日运输原油6次,陈某甲于8月21日、8月22日、8月24日、8月30日运输原油4次,李某乙于8月8日运输原油1次),原油净重335.797吨,价值人民币1,214,577.749元;赵恒伟2018年9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3次(其中陈某甲于2018年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运输原油,王某戊于9月5日、9月6日、9月8日、9月15日、9月16日、9月24日运输原油,李某乙9月2日、9月22日运输原油),原油净重447.0114吨,价值人民币1,654,389.19元;赵某某2018年9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次(其中陈某甲于2018年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运输原油,王某戊于9月5日、9月6日、9月8日、9月15日、9月16日、9月24日、9月29日运输原油,李某乙9月2日、9月22日、9月24日运输原油),原油净重508.4926吨,价值人民币1,881,931.11元;赵恒伟、赵某某2018年10月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2018年10月17日王某戊运输原油),原油净重36.2621吨,价值人民币142,727.86元。赵恒伟合计涉案价值人民币3,011,694.79元。赵某某合计涉案价值人民币3,239,236.72元。李某甲8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原油净重180.7234吨,价值人民币653,676.53元;陈某甲8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原油净重124.9204吨,价值人民币451,837.08元;9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原油净重167.8985吨,价值人民币621,392.34元,合计人民币1073,229.42元。王某戊9月共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原油净重合计217.1422吨,价值人民币803,643.28元,10月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 原油净重36.2621吨,价值人民币142,727.86元,合计人民币946,371.14元。李某乙8月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原油净重30.1532吨,价值人民币109,064.12元,9月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原油净重61.9707吨,价值人民币229,353.56元,合计人民币338,417.68元。
经侦查,2018年11月7日将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王某甲、孙继瑞、赵凤友、杨贺、许传军、李某乙抓获;同年11月8日将被告人王中文抓获;同年11月10日将被告人赵恒伟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月城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赵鑫抓获;11月15日被告人张金海被白城铁路公安处太平川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6日我局将被告人冯洋抓获;同年11月20日将被告人孙洪雨抓获;同年12月6日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施雨被肇源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自首;3月4日被告人于某甲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自首;同年3月18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赵恒伟、李某甲手机等;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原油价格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挂靠合同、原油含水分析等;
3、证人陈某乙、李某丙、刘某丁、刘某己、邱某某、邱某某等25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恒伟、赵鑫、王中文、孙洪雨、王某甲、王某乙、施雨、赵凤友、张金海、孙继瑞、冯洋、刘某甲、杨贺、许传军、于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恒伟、赵鑫、王中文、孙洪雨、王某甲等人辨认笔录及证人董某某、刘某戊等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王某甲、张金海、孙继瑞、赵凤友、冯洋、刘某甲、施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将油田保卫人员看守的原油强行拉走,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赵恒伟、王中文、孙洪雨、王某乙、施雨、赵凤友、张金海、孙继瑞、冯洋、杨贺、许传军、于某甲、李某甲非法收购、转移、销赃原油,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恒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赵恒波、朱佳齐、赵鑫、赵恒伟、王中文、孙洪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王某甲、王某乙、施雨、赵凤友、张金海、孙继瑞、冯洋、杨贺、刘某甲、于某甲、许传军、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朱佳齐、赵鑫、王中文、孙洪雨、王某甲、施雨、赵凤友、张金海、孙继瑞、冯洋、杨贺、李某甲、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乙、于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恒波、于某甲、赵恒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洪雨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张金海、孙继瑞、赵凤友、冯洋、施雨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岩松
检 察 员:穆青松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代理检察员:雷云霆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恒波、朱佳齐、赵鑫、赵恒伟、王中文、孙洪雨、施雨、赵凤友、张金海、孙继瑞、冯洋、杨贺、许传军、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乙、于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3.扣押物品、冻结账户详见扣押、冻结清单。
4.案卷材料及证据17册。
5.优盘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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