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惠捷,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街**巷**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惠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被害人赵某甲在其停放在景洪市金鹿东街A栋404室楼下的大众Polo车的车窗玻璃上发现一张写有可以办理信用卡、贷款的名片,后其通过该名片联系被告人赵惠捷。被告人赵惠捷以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虚构需要做信息屏蔽,做假资料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66.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提取笔录、借条、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单;2.证人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4.被告人赵惠捷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惠捷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乙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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