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慧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实际负责人,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社区**区**委**组**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慧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茹稼,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慧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慧奇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慧奇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慧奇,听取了被害人代表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慧奇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在昆山市**镇**广场**号楼**室注册成立**(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慧奇招揽、组织、培训该公司三十余名员工利用公司网站“**网”获取注册客户的电话信息。后由公司经理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新近员工培训,并由业务主管(组长)盘某某、吕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各自业务组内的组员(业务员)、指导自己组内组员如何与客户进行沟通、给组员分配客户电话号码,后由业务主管(组长)盘某某、吕某某某、王某甲及各自组内的业务员使用公司电话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以“话术”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虚构不存在的资方,后由对接部工作人员王某乙、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将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带至上海与虚假投资方见面,由董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虚假投资方与被害人见面、会谈,让被害人相信能够融资成功,后要求被害人提供难以提供的材料及故意拖延合同履行时间,迫使被害人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法融资,通过这样的流程诱骗被害人缴纳高额“服务费”,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70余人人民币1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董某某、唐某某、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7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慧奇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慧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慧奇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害人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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