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840号
被告人赵成龙,绰号“老八”、“八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乡**村,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双龙,又名赵玉龙,绰号“老九”、“九哥”,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乡**村,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绰号“大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2001********,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屯**组,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8********,回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组,住吉林省长春市繁荣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街**组,住吉林省双辽市**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2000********,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新区**街**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新区**高中家属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又名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9********,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纪某某、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于某某、寇某某、倪某某、韩某某、刘某甲、金某某、李某乙、高某甲、付某某、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成龙在吉林省四平市孤家子镇曙光家园小区一门面房开设梨树县孤家子镇途酷网络科技中心(下称途酷公司),招聘被告人纪某某、班某某、寇某某、高某甲、金某某、付某某、李某甲等员工,其中纪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教授诈骗方法及技巧,并获取全公司总诈骗金额的2%提成。2019年10月,赵成龙在吉林省长春市润天国际2306室开设络一传媒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络一公司),被告人赵双龙为公司负责人兼组长、被告人郑某某为组长,招聘被告人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倪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刘某甲等员工,其中赵双龙、郑某某二人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教授诈骗方法及技巧,并获取全公司总诈骗金额的2%-5%提成。
为获取游戏公司的高额充值比例返点,途酷公司和络一公司员工在“陌陌”、“探探”、“soul”、“uki”等社交软件上用虚假的女性身份注册账号,随后在社交软件上对单身男性以“谈恋爱”,陪“女朋友”玩游戏为由向对方介绍公司代理的手游,并以恋爱、结婚、升级游戏等理由获取对方信任,欺骗对方让其在游戏中充值。同时,途酷公司、络一公司员工分别利用各自公司公用QQ号伪装成回收游戏账号的人,并虚构游戏账户达到一定等级就可以出售等事实,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其中部分被告人以谈恋爱为名虚构种种理由骗取各被害人钱财。途酷公司和络一公司骗取各被害人游戏充值共计人民币313164元,其中途酷公司骗取各被害人游戏充值共计人民币55614元,络一公司骗取各被害人游戏充值共计人民币257550元。赵双龙诈骗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丙、初某某、姚某某共计人民币94812元,郑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贾某某、丛某某共计人民币21538元,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诈骗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59919元,黄某某诈骗被害人梅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7625元,许某某诈骗被害人史咏欣共计人民币30662元,金某某诈骗被害人泮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1298元,寇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9539元,李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丙共计人民币4112元,高某甲诈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7432元,付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16元,班某某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2020元,白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844元,倪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120元,于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共计人民币40082元,韩某某诈骗被害人郭永涛人民币共计4564元,刘某甲诈骗被害人胡永怀、李荣生共计人民币6124元。
1.2019年10月至11月,赵双龙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刘某乙在“武动星河”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26740元。
2.2019年11月,赵双龙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李某丙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25018元。
3.2019年12月,赵双龙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初某某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40040元。
4.2019年12月,赵双龙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姚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3014元。
5.2019年12月,郑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10016元。
6.2019年12月,郑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贾某某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5006元。
7.2019年12月,郑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丛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6516元。
8.2019年11月,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梅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20144元。同时李某甲多次在游戏外以谈恋爱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微信上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9775元。期间黄某某冒充李某甲的闺蜜,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事后与李某甲平分。
9.2019年11月至12月,黄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41004元。同时,黄某某在游戏外以谈恋爱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利用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4621元。
10.2019年11月,许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史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15042元。同时,许某某在游戏外以谈恋爱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620元。
11. 2019年12月,白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黄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9120元。同时,白某某在游戏外以谈恋爱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1844元。
12.2019年11月,被告人倪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王某乙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5120元。
13.2019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张某乙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6946元。
14.2019年12月,于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33136元。
15.2019年11月至12月,韩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郭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4564元。
16.2019年11月,刘某甲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胡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5016元。
17.2019年12月,刘某甲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李某丁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1108元。
18.2019年12月,金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3602元。
19.2019年11月,金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泮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7696元。
20.2019年10月至11月,寇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15736元。同时,寇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期间,多次以没钱吃饭、看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803元。
21. 2019年10月,李某甲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李某丙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4112元。
22. 2019年9月,高某甲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陈某丙在“仙劫”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7432元。
23. 2019年12月,付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5016元。
24. 2019年12月,班某某以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韩某某在“仙境沧澜”游戏中共充值人民币1202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在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世纪年华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成龙在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双龙在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李某甲、寇某某、班某某、付某某、高某甲至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至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至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至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主动投案;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倪某某至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主动投案。
2020年7月1日,黄某某家属代其退款人民币45625元;2020年7月14日,郑某某家属代其退款人民币21538元;2020年6月,于某某退款人民币40082元;2020年6月7日,倪某某退款5120元;2020年6月,韩某某退款人民币4564元;2020年6月28日,刘某甲退款5016元;2020年6月22日,纪某某退赃20000元;2020年6月22日,金某某退赃人民币11298元;2020年6月23日,寇某某退款19539元;2020年7月1日,李某甲退款4112元;2020年6月6日,高某甲退款7432元;2020年6月22日,付某某退款5016元;2020年6月,班某某退款12020元;2020年7月27日,许某某家属代其退款30662元;2020年7月27日,白某某家属代其退款20964元;除纪某某退款的两万元存至巢湖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外,其余退款均已返还相应被害人,被害人胡永怀、赵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周某某、郭永涛、陈某丙、陈某某、泮某某、陈某某、王某乙、丛某某、李某丙、黄某某、史某某分别对诈骗其的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李某丙、初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纪某某、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于某某、寇某某、倪某某、韩某某、刘某甲、金某某、李某甲、高某甲、付某某、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纪某某、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黄某某、于某某、许某某诈骗数额巨大,白某某、倪某某、韩某某、刘某甲、金某某、寇某某、李某甲、高某甲、付某某、班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于某某、寇某某、倪某某、韩某某、刘某甲、金某某、李某甲、高某甲、付某某、班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成龙、赵双龙、郑某某、纪某某、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801204219)、黄某某、许某某、白某某、于某某、寇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韩某某、刘某甲、金某某、李某甲、高某甲、付某某、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八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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