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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战军放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战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号码3406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告人赵战军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战军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上午,在淮北市杜集区**镇**农贸市场被告人赵战军家中,赵战军以偿还在外欠款为由向其父赵某甲讨要10万元钱还账被拒绝,赵战军遂心怀不满。当日17时许,赵战军给其家一楼租户李某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某把店里的东西收拾收拾,其马上要放火烧掉自己家。当日21时40分许,赵战军在其家中楼房西侧房屋窗台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事先准备好的旧衣物点燃,在周围邻居准备前去救火时遭到赵战军的口头威胁、并警告邻居不要报警,否则将会对报警人实施报复。后因火势蔓延,赵战军下楼离开,居住在周边的邻居合力将大火扑灭。2020 年3月10 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计3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党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纵某某、赵某丙、秦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战军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战军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战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战军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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