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承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6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立方酒店)四楼为卖淫场所。2017年5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白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承杰,白某某于2017年10月份纠集何某某(另案处理),还纠集了李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在水立方酒店四楼组织卖淫。白某某负责组建卖淫团队,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消息的方式招募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到达娄底市娄星区后,由白某某安排赵承杰、何某某、李某甲接至水立方酒店,以签合同的名义将卖淫人员的身份证收走后交给白某某扣押保管。白某某租赁了娄星区**街**号后栋**楼**楼作为卖淫人员宿舍,安排卖淫人员统一入住,并安排赵承杰、何某某、李某甲三人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具体为三人均与卖淫人员同住,看管卖淫人员,并反锁房门,不准卖淫人员与外界接触,不准卖淫人员离开,接送卖淫人员去水立方酒店卖淫,记录卖淫次数,并利用组建的微信群向白某某报告卖淫人员情况。白某某、赵承杰、何某某等人均按卖淫次数收取提成,其中白某某按卖淫人员每卖淫一次收取30元提成,赵承杰、何某某、李某甲按卖淫人员每卖淫一次收取5元提成。其间,白某某、赵承杰、何某某共同组织了谢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欧某某(17周岁)、李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李某丙(13周岁)等13名女性在水立方酒店卖淫,并对卖淫人员编排工号、绰号,统一规定卖淫项目、收费、提成,还制定了对卖淫人员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管理卖淫人员,在卖淫人员没有卖淫意愿,不愿继续卖淫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承杰与白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等人采取扣押身份证、反锁房门、贴身看管、威胁公布裸照、威胁将卖淫信息告知卖淫人员家人的方式强迫李某丙(13周岁)、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张某甲、朱某某、欧某某(17周岁)、潘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等11名女性卖淫。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承杰组织卖淫期间非法获利5582900元。
2018年3月31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根据被害人李某甲报案在娄星区**大酒店内将白某某、何某某抓获,民警从白某某租住的娄星区**街**号**楼房间内当场查获了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的身份证。民警从白某某租赁给卖淫人员居住的娄星区**街**号后栋**楼房间内查获了钟数统计表、技师房管理规章制度等物品。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赵承杰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钟数统计表、技师房管理规章制度、生活费用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张某甲、朱某某、欧某、潘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承杰及共同作案人白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承杰与他人共同采取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控制13人从事卖淫活动且在组织卖淫期间非法获利5582900元,情节严重;还以扣押身份证、反锁房门、贴身看管等手段强迫11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1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组织、强迫卖淫犯罪中,被告人赵承杰系主犯且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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