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敏,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庄。被告人赵敏曾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因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三日、十日;曾于2011年8月19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3日释放。被告人赵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敏,听取了被告人赵敏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30 日、2019年10 月8 日凌晨,被告人赵敏至太市城厢镇弇山路古塘街路口,采用钢锯锯断电缆,美工刀剥皮、扳手拆等方式盗窃该路口南侧配电箱内电的YJV22-1.6/1kv-4*240㎜²电缆6.74 米、铜牌3 块、低压互感器3 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91元。窃后,被告人赵敏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被窃电缆线外皮;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赵敏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敏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艳青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赵敏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