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文勤,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南充市顺庆区人,住顺庆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洪,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顺庆区人,住顺庆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勤、刘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1日改变管辖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5时许,南充市看守所内220监室在押人员李某某(本案被害人)因在训练出入监室放风间时没按规定打报告词,同监室的被告人赵文勤因此与其发生口角纠纷。期间,同监室的被告人赵文勤、刘洪和徐某某(另案处理)相继冲上去对李某某进行打骂,被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制止。之后,李某某蹲在监室放风间墙边时继续用言语刺激赵文勤,刘洪听后冲过去又踢了李某某头部一脚,随后赵文勤也冲过去用拳头打李某某头部,用手肘击打李某某头部,并对已经倒地的李某某继续用脚踢踹腰腹部。致使李某某因受伤于当日晚上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脾破裂及胃后壁挫伤伴血肿形成,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刘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勤、刘洪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勤在共同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洪在共同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文勤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洪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原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俊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文勤、刘洪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刘洪因前罪将于2020年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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