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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文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7〕122号

被告人赵文华,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68********,汉族,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原广州**控股有限公司临时党委**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2016年9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华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7年1月23日、2月17日分别移送本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3月9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一)2014年3月,被告人赵文华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帮助李某某担任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常务**等职务。

(二)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文华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在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并购后对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放松监管,先后四次共收受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李某某贿送给其的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

(三)2014年年底,被告人赵文华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粤传媒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某某(另案处理)对其工作予以关照的请托,收受陈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12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赵文华担任**职务,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间,赵文华受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兼任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职务。自2013年6月起,赵文华在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并购后对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执行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忽视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过高等问题,致使广东广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错误收购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对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45000000元以及借款人民币42000000元。2016年9月,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经司法审计鉴定,2013年6月30日并购前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假合同和未完全履行合同虚增含税收入224609799.71元,2013年6月30日后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假合同和未完全履行合同虚增含税收入415703859.95元;2011年至2015年上海**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账面反映净利润为115154351.15元,其实际净利润为-43301396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任职情况证明、记账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文华供述和辩解;

4.  司法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华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7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赵文华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6册、光碟5张

3. 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 扣押被告人赵文华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200000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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