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赵文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文华在南昌高新区长宁路以每瓶270元的价格,贩卖1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给杨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文华在南昌高新区长宁路准备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贩卖给杨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文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华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文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文华现羁押于南昌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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