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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文岗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赵文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现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7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文岗在宜宾市翠屏区**街**号租住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康某某、汪某某、魏某某等人以烫吸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及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文岗先后四次在宜宾市翠屏区**街**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魏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文岗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88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康某某、汪某某、魏某某等人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号租住屋内将被告人赵文岗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文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文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和

2020年11月0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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