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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文海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文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船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文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1月8日、2012年7月20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干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盐城市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7月31日被盐城市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文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海至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亚邦大厦富贵春售楼处,以乘人不备、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500元、中华牌香烟(硬)9包、五星红杉树香烟9包。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94元。

被告人赵文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文海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血液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文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文海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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