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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文科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文科,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9日,因盗窃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5日,因盗窃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以洪公(将)诉字[2020]28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文科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出狱后不思悔改,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又多次窜至洪雅县将军巷辖区内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赵文科窜至洪雅县止戈镇青杠坪村6组,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房屋后翻窗入室进入房间内,盗窃现金4400元,后将盗窃所得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文科窜至洪雅县将军乡新安村9组,趁被害人杨某甲(74岁)家中无人,翻窗入室进入卧室内,盗窃现金2500元,后将盗窃所得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文科窜至洪雅县将军乡伏钟村4组,趁被害人仁某某家中无人,随后潜入仁某某卧室内,将卧室内仁某某存放的存折盗走后丢弃。

4、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文科在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完毕后,看见其院子中放有木梯,遂带上木梯窜至仁某某邻居蒋某某家中,使用木梯爬上二楼翻窗入室进入二楼卧室,将一枚钻石戒指和部分零钱盗走。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287元。

5、2020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赵文科窜至洪雅县柳江镇杨村村5组,将被害人喻某某家中门锁破坏后窜至二楼卧室内,盗走现金2000元。

被告人赵文科于同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饶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文科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杨某甲、仁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科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科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磊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文科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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