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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斌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斌,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84********,藏族,初中肄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办事处**村。200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07年5月25日减刑后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赵斌在三门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车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后赵斌从身后抓住张某某衣领,将张某某摔倒在地,和郑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赵斌抬脚朝张某某腹部猛踹,致张某某肝脏破裂。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主要损伤为肝破裂行手术治疗,其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甄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斌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李晓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斌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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