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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斌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赵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斌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斌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德阳市旌阳区庐山路“**”店铺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所盗现金已买药治病消费。被告赵斌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斌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斌在刑罚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蓉

2020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斌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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