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赵新义,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段**院。被告人赵新义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再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八日; 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1日释放。被告人赵新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新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新义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内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新义于2018年5月5日2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内盗窃铜块。
2.被告人赵新义2019年1月9日0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内,翻窗进入车间内盗窃铜块。
3.被告人赵新义于2019年1月29日0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内,翻窗进入车间,在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167元的19.45公斤铜块, 后被当场查获。
破案后,查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块(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新义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新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新义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