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新尧,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胡某甲、胡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家塘东村老屋桥弄16号孙某甲家、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某某胡某甲家利用“六合彩”坐庄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赵新尧及邹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接受投注、结算交接赌资等,先后接受任某某、罗某某、鲁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霍某某、邹某乙、孙某乙等人的投注金额总计达人民币250万元。被告人葛某某明知胡某乙、被告人赵新尧等人非法经营“六合彩”,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帮助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并交接赌资等。期间,被告人赵新尧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某某。
2019年8月14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某某,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任某某、罗某某、鲁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霍某某、邹某乙、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及同案犯胡某甲、邹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以营利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新尧、葛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葛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新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权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新尧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弄**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6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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