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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新文、韦举若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新文,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举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新文、韦举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新文、韦举若携带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别墅**区**号,通过攀爬排水管去到别墅二楼阳台,撬开阳台玻璃门进入别墅内翻找财物。后赵新文等人在二楼卧室内找到一个保险柜,利用工具撬开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的首饰一批(约价值32万元)、现金约8300元,得手后,赵新文二人离开现场,平分盗得现金,并将上述首饰销赃得款约26000元。经侦查,2019年9月3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东坑镇**村**街**粉面馆抓获赵新文;2019年9月5日1时许,民警在**高速公路**出口抓获韦举若。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新文、韦举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文、韦举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新文、韦举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新文、韦举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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