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新新,曾用名:赵志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新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桑某甲(另案处理)成立石家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销售农药。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桑某甲、盖某某(在逃)、崔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新新、黄某某(另案处理)、桑某乙(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桑某丙(另案处理)、桑某丁(另案处理)利用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办公室、石家庄市新华区**村**高速桥下的厂房内及河北省晋州市的河北**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销售近300余种农药。其中,赵新新自2017年1月份起在**公司任技术员,负责农药的配比研磨工作。
经农业农村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公司生产的一月闲苏云金杆菌、青虫专家苏云金杆菌等45种农药,其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公司生产的山神虫菊苦参碱、速扑甲啶虫脒等13种农药,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
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4日,**公司生产的农药销售额达100848492.37元(2017年6月1日之前销售额为54962556.74元,2017年6月1日之后销售45885935.63元),其中不合格农药销售额为20671719.35元(2017年6月1日之前销售额为10998493.7元,2017年6月1日之后销售额为9673225.65元);经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公司库存农药(已扣押)中,一月闲苏云金杆菌、青虫专家苏云金杆菌等98种农药的库存价值为2533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升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新新现羁押于河北省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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