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昌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昌军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昌军带被害人郑某某到陈某某(已判决)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里**号**室的暂住处内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昌军在陈某某卧室内,在陈某某的帮助威胁下,不顾被害人郑某某的反抗,脱掉郑某某的裤子,强行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赵昌军在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昌军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阴道拭子等物证;
2.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昌军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同案犯陈某某、被害人郑某某、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军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昌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炬
检察官助理:杨莹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昌军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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