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玉才,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帅相财,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经商某某后,共驾乘一辆粤LN****灰色别克小汽车,携带多副假车牌从惠州市惠城区出发,前往博罗县辖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被告人一伙共驾乘已换上粤BN****假牌的别克小汽车去到博罗县福田镇新世界商场附近,见到被害人伍某某在新世界商场路边等车,由谭玉才将被害人伍某某诱骗上赵昌术驾驶的车后,被告人一伙采用掉包分钱、检查行李等方式,窃走了被害人伍某某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内存为64G黑色VIVO Y83手机(经鉴定,价值1067元),随后借机逃离现场。同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将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车辆及涉案财物。破案后,缴回的手机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武
附:
1.被告人赵昌术、谭玉才、帅相财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3.扣押小轿车一辆、车牌三幅,现金人民币8330元,暂由博罗县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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