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赵明,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71********,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号楼**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应宁,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有堂,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62********,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万顺,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71********,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广利,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巨财,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71********,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文鹏,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以被告人赵明、王有堂、刘万顺、殷巨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系于2004年2月6日依法成立的煤炭开采企业,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马莲滩矿区北部。**煤矿经过数次股权转让,至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煤矿60%股权,系煤矿法定代表人和**;持有煤矿40%股权。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上旬,**煤矿井下+1200m七层煤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变化异常、瓦斯超限等安全隐患,时任**煤矿长赵明、生产副矿长王有堂等人对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鉴定,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2014年5月9日**煤矿向监管部门申请复工获得批准,2014年5月15日赵明组织王有堂、刘万顺、殷巨财等人开会要求解决事故工作面存在的瓦斯问题后重新开工。2014年5月17日凌晨5时许,**煤矿井下+1200m水平七层煤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建井过程中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工人焦某甲、焦某乙云和罗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有堂、刘万顺、殷巨财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后**煤矿隐瞒事故,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工作面出现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窒息事故。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薄弱。案发后,赵明、刘万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王有堂、刘万顺、殷巨财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明、刘万顺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龙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赵明、王有堂、刘万顺、殷巨财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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