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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明、赵秋红等组织卖淫、抢劫等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赵明,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小区**,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秋红,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乡**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菜市场**号**房,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邢玉叶,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小区**栋**层**房,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曾晓蓓,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红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临高县**镇**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喜月,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8月4日,因本案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传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村**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酒店宿舍**栋**室,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律师陈益裕,男,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镇**街**组,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菜市场**巷**室,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定安县**镇**村**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巷,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辩护人宋钦永,男,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区**镇**村**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室,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被批准。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先后以被告人赵明、赵秋红、邢玉叶、林红敏、孙传钊、徐强、孙某某及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被告人孙喜月涉嫌组织卖淫罪、抢劫罪,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8月14日退查,同年9月12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被告人赵明为首,被告人赵秋红、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徐强、孙某某、曹某某及颜某某(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招募、雇佣、纠集多名卖淫女,通过发放招嫖小卡片、与被告人邢玉叶合作等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三东路的**宾馆、**店、**酒店等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来到上述酒店其他团伙卖淫女财物,以暴力相威胁、财物拉拢酒店工作人员等方式,以上述酒店作为“场子”,长时间大肆进行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干扰酒店正常经营及对酒店住客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明先后召集被告人赵秋红、孙某某、徐强、曹某某、孙传钊、林红敏、孙喜月和颜某某等人,招募、纠集王某某、来某某等卖淫女组建成专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团伙,通过发放黄色招嫖小卡片、与被告人邢玉叶调配卖淫女合作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路的**宾馆、**店、**酒店等地点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中赵明负责纠集卖淫女、管理“场子”及安排、调度团伙其他成员工作;赵秋红负责接打电话联系嫖客、谈价钱及安排卖淫女上钟和结账;林红敏、曹某某负责向上述酒店客房发小卡片招揽嫖客;孙喜月、徐强、颜某某等人跟随赵明负责“巡场”防止其他团伙卖淫女“串场”;孙某某、孙传钊负责接送卖淫女外出进行卖淫活动。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赵明为首的卖淫组织团伙,与被告人邢玉叶合作,以上述酒店作为“场子”,长时间大肆组织多次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明、孙传钊、林红敏、孙喜月、徐强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巡场的时候,认为被害人林某某系其他团伙“串场”的卖淫人员,通过以殴打相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林某某人民币400元,五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80元。

2.2018年11月份某日,被告人林红敏、孙喜月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宾馆巡场时,认为被害人潘某某系其他团伙“串场”的卖淫人员,通过以殴打相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潘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明、赵秋红、林红敏、孙传钊、曹某某、徐强和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赵明处扣押iphone手机一部、邮政、中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光大银行卡两张;从孙传钊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从赵秋红处扣押iphone手机一部;从徐强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邮政银行卡一张、吉林农信银行卡一张;从曹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黄色小卡片约2500张。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扣押华为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雅马哈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琼CV****)。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邢玉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孙喜月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来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明、赵秋红、邢玉叶、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孙某某、曹某某、徐强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颜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赵明为首,被告人赵秋红、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徐强、孙某某、曹某某及颜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赵明、赵秋红先后招募、雇佣多名卖淫人员,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路一带的**酒店、**酒店等地点有组织的长时间进行多次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玉叶通过添加卖淫女微信的方式招募、雇佣多名卖淫女,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及与赵明等人合作等方式长时间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孙某某、曹某某、徐强明知赵明、赵秋红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实施发放黄色小卡片、运送卖淫人员及看场望风等帮助行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明、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冯永忠

                                 检察官:焦名源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明、赵秋红、邢玉叶、林红敏、孙喜月、孙传钊、徐强、曹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扣押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摩托车等财物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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