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948号
被告人赵明凯,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学院自控管理员,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明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1********,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医院前台,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巷**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陈某乙、张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本市雨花台区**街**幢**室实际经营。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取国家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三人利用其公司自行开发的“**”App软件,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陈某甲作为“**”虚拟公司CEO,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帮助**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领取报酬并按比例获取提成。经审计,与被告人赵明凯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1568人,充值金额合计4122.7771万元,提现金额合计2761.8611万元,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1242人、相应差额为1606.1004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143名,投入金额为1440.8902万元,其中136名集资参与人的未收回金额为876.9029万元。与被告人顾某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582人,充值金额合计2924.8479万元,提现金额合计3147.04万元,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369人、相应差额为552.5558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38名,投入金额为688.3291万元,其中35名集资参与人的未收回金额为263.9018万元。与被告人陈某甲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220人,充值金额合计697.6187万元,提现金额合计217.4640万元,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205人、相应差额为484.4897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55名,投入金额为411.6943万元,该55名集资参与人的未收回金额为310.6306万元。
被告人赵明凯于2018年6月2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公众号截图、“**”APP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徐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童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陈某甲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明凯、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79855****;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十八册、审计报告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