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709号
被告人赵明华,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租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明华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7月16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同年6月1日、8月15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7月1日、9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明华诈骗的事实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明华以准备干代购、干代购资金周转不开的理由,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先后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60100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明华以朋友干代购急需用钱、还信用卡等理由,先后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32510元。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借钱急用的理由,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50000元。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卖房的理由,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干代购资金周转不开的理由,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干代购钱不够用的理由,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骗取某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明华以代购的货被海关扣押急需用钱、姑姑做手术要用钱等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2996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做二手车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的理由,骗取齐某某人民币58000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干代购资金周转不开的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明华以干代购钱不够用的理由,骗取邵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赵明华共诈骗10人,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758606元。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明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物证;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明华的供述和辩解;
6、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等笔录;
8、微信转账记录等****。
(二)被告人赵明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明华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微信好友“王婷”(另案处理)伪造了1本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明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物证;
2、顺丰速运收件存根等书证;
3、被告人赵明华的供述和辩解;
4、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等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华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明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明华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赵明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明华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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