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明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检诉刑诉〔2017〕95号

被告人赵明,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明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6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明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明,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明长期与其父亲被害人赵某甲、母亲被害人周某甲共同居住。因被告人赵明好逸恶劳,二被害人予以规劝,被告人赵明心生不满,遂预谋毒害二被害人,并于2016年12月初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购买了剧毒物质呋喃丹(克百威)。

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明在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家中,待二被害人准备好晚饭后,从厨房内将其本人食用的饭菜盛出,并趁二被害人不备,将呋喃丹粉末投放于电饭煲内。后被害人赵某甲、周某甲均食用了该电饭煲内含有呋喃丹的米饭,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并被亲属送至医院急救。后被害人周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害人赵某甲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血液中检出克百威成分,质量浓度为1.2μg/mL。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食用混有呋喃丹的米饭后出现急性中毒表现,目前未出现身体各器官及肢体功能障碍,综合评定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系照片);

2.书证:病历、死亡证明书等;

3.证人周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明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执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杰 

代理检察员:杨凡

  2017年9月6 日  

 

附:

 1.被告人赵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