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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明钢故意杀人案)_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赵明钢,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18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明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明钢因怀疑其妻子段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驾车至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四川**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明钢在该公司宿舍楼211房间查看段某某的手机,发现段某某与唐某某(男,本案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后,质问段某某与唐某某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段某某承认后,被告人赵明钢非常气愤,出门寻找被害人唐某某未果,遂驾车到旌阳区天元场镇“**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后返回,其让段某某将唐某某叫到211房间面谈。被害人唐某某到来后,二人即发生争执扭打,赵明钢持水果刀刺中唐某某右侧胸部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赵明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被害人唐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明钢挡获。经鉴定,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因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3月5

                                

附件:1.被告人赵明钢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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