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星辰,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住北安市**家属楼**室。2018年4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星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星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王某甲欲购买300支额温枪,每支260元,支付货款78,000元,王某甲因没有采购到林某某需要的货物,通过微信向林某某返款18,000元,后被告人赵星辰给林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王某甲找她买的额温枪,现以每支240元卖给林某某,林某某同意后,剩余60,000元货款赵星辰没有返还林某某。后赵星辰伙同他人冒充卖家与林某某微信聊天,发给林某某假的运单号码。林某某发现后向赵星辰多次索要货款无果,被骗60,00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王某乙看到赵星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批发口罩,5,000 个起订”的消息,与赵星辰联系后,同朋友叶某某、史某某合伙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陆续给赵星辰转账24,670元。后赵星辰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破案后,赵星辰已将该款返还被害人。
3.被害人刘某某欲购买2,000支额温枪,遂通过王某丙找到袁某某,通过王某丙银行卡将购货款汇给袁某某,袁某某又委托王某丁购买,将购货款汇给了王某丁。王某丁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赵星辰能够购买到额温枪信息,于2020年2月15日、2月16日王某丁用余某某账户向赵星辰尾号为8321中信银行账户分两次各汇款305,000元。该笔钱款被赵星辰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京东白条支付、网络赌博等。后赵星辰提供给刘某某假的运单号,被刘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多次向赵星辰讨要货款,赵星辰陆续返还刘某某71,000元,赵星辰的母亲代为返还刘某某30,000元,后赵星辰没有再退还货款,骗取刘某某509,000 元。
4.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窦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赵星辰发布有购买口罩渠道的信息,与赵星辰联系欲购买3万个口罩,定价为6.1 元/个。窦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赵星辰的微信和支付宝共计转款122,000元,赵星辰收款后没有给窦某某发货。经窦某某多次催要发货的运单号,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赵星辰陆续返还窦某某15,300元,后窦某某再无法联系到赵星辰,破案后,赵星辰又返还窦某某104,000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薛某某(网名叫“小诸葛”),欲购买“三琦”口罩200个并通过支付宝向赵星辰支付人民币4,000元,赵星辰收款后既没发货也没有退款。
综上,被告人赵星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5起,共计人民币719,67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星辰于2020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北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王某乙出具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 、叶某某刑事谅解书、窦某某谅解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袁某某、王某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窦某某、王某乙、史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星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林某某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星辰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星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星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星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部分货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丹
检察官助理 马睿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星辰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5册4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批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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