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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春荣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61号

被告人赵春荣,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排**组**号。曾因抢劫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2月1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春荣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赵春荣在曲靖市开发区三岔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盗窃后被民警查获。经物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8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春荣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认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春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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