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春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田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并租赁本市鼓楼区广州路140号随园大厦701室作为办公地点。被告人赵春莉协助田某甲对公司进行管理,其化名为“李丽”,纠集业务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通过发传单、搞促销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公司在青海小梁山开发石油需要扩大生产为由,许以高额利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赵春莉通过上述方式向邹某某等18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78.7952万元,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5.8162万元。
2019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春莉在黑龙江省绥化市**镇**道**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春莉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安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春莉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1全部案卷材料11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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