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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春阳寻衅滋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春阳,小名阳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该村,群众,农民。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1月2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春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春阳伙同李某甲、孙某甲、赵某甲、李某乙、塔某某、林某某、孙某乙、宋某某、姚某甲(上述九人均已判刑)、姚某乙(另案处理)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合伙在土默特左旗镇白庙子镇刘家营村西、刘王庄村东侧桥洞附近,租用刘家营村苏某某的房屋为聚集点,分为两组八股轮班向过往大车司机收费。被告人赵春阳、赵某甲、塔某某、林某某、姚某甲、姚某乙为一组四股,分别为被告人赵春阳和赵某甲一股,林某某、塔某某和姚某乙各占一股,姚某甲由塔某某和姚某乙负责为其按股分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为一组四股,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各占一股,孙某甲与孙某乙为一股。并以宋某某的装载机设为障碍堵塞桥洞,对过往的超重、超载绕行的众多大货车辆收取过路费,所获赃款均由宋某某统一保管,后减去开支后按股分成。

2018 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春阳伙同李某甲、孙某甲、赵某甲、李某乙、塔某某、林某某、孙某乙、刘某某(上述八人均已判刑)、姚某乙(另案处理)分为八股(其中被告人赵春阳与赵某甲父子、孙某甲与孙某乙父子各占一股)继续在该路段,以土默特左旗左旗白庙子镇刘家营村村民王某某地基上的布棚棚为聚集点,利用桥洞下焊制的两截长形铁架子为障碍物,对过往众多的大货车收取过路费;所获赃款按股分成。

被告人赵春阳等人强行收取过路费期间,因绕行超载大车穿过村中道路,遭到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刘家营村村民范某某和田某某的报警、村民李某丙和李某丁的阻拦。绕行车辆造成李某丙住宅窗户玻璃、房檐红瓦被不同程度震坏;范某某因阻拦绕行车辆,其汽车前挡风玻璃李某乙当场打碎;大车司机邢某某曾因少交过路费被殴打。

被告人赵春阳等人在拦路收费期间,涉及被收费的大车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经查证属实的有:

(1)2018年8月22日21时、2018年11月24日19时、2018年11月25日21时、2018年11月26日23时、2018年11月28日11时,大车司机余某某五次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1600元。

(2)2018年11月23日18时、2018年11月24日17时、2018年11月24日18时、2018年11月25日19时、2018年11月26日20时,大车司机霍某某五次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600元。

(3)2018年11月21日19时27分,大车司机霍某某扫二维码付款给孙某乙过路费100元。

(4)2018年11月22日19时许,大车司机霍某某扫二维码付款给被告人赵春阳过路费100元。

(5)2018年8月28日16时许,大车司机贾某某微信红包支付给被告人赵春阳过路费100元。

(6)2018年11月24日19时许,大车司机贾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200元。

(7)2018年11月25日19时、2018年11月26日18时、2018年11月27日18时,大车司机赵某乙三次微信红包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300元。

(8)2018年11月21日15时、2018年11月24日7时、2018年11月25日8时,大车司机韩某某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600元。

(9)2018年4月29日9时、2018年4月30日22时、2018年5月8日9时、2018年5月9日18时、2018年5月13日12时,大车司机冯某某五次微信红包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500元。

(10)2018年9月8日17时、2018年11月20日16时、2018年11月23日16时、2018年11月27日21时,大车司机张某某扫二维码付款及微信红包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合计680元。

(11)2018年11月15日晚,大车司机张某某二维码付款给被告人赵春阳过路费200元。

(12)2018年11月17日18时,大车司机张某某扫二维码付款给被告人赵春阳过路费200元。

(13)2018年4月3日3时,大车司机杨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甲过路费300元。

(14)2018年8月23日2时58分,大车司机赵某丙微信转账支付给孙某甲过路费400元。

(15)2018年11月18日晚,在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刘家营村西、刘王庄村东土路桥洞附近,被告人共同向绕行的大货车司机收取过路费合计7050元。

被告人赵春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刘王庄村东桥洞附近长期对过往的众多大车司机多次强行收取过路费,引起了司机的极大不满,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判决书、到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大车司机和村民的证言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春阳的供述

4、鉴定意见:内蒙古安迪安恒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春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阳伙同李某甲等人多次向大车司机强行索要过路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春阳自愿加入李某甲、孙某甲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春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赵春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霞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春阳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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