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赵晋阳,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屯庙队**号,住**镇**村**号**幢**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晋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晋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赵晋阳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面包车沿浦东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156号门口时,与行人肖某某发生相撞,致肖某某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赵晋阳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物损为人民币228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晋阳驾车逃逸,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沈某某、董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等。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被害人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双下肢等多发损伤死亡及事故现场痕迹等。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晋阳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4.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晋阳的驾驶资格、车辆情况等。
5.案发经过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赵晋阳逃逸及到案情况、身份信息等事实。
6.被告人赵晋阳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晋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晋阳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晋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晋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晋阳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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