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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晓萌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晓萌,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晓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疫情影响,许多人在网上发布买卖防疫物品的信息,2020年1月底,被告人赵晓萌在没有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的信息,意图购买防疫物品后转卖,后发现自己根本不能购买到防疫物品,但仍利用客户急需购买到防疫物品的心理,继续虚构出售口罩、额温枪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

2020年1月底,马某某联系赵晓萌购买口罩,先后向赵晓萌打款650132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人赵晓萌于2020年2月8日至12日分七笔退款87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向马某某退款43100元,案发前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何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赵晓萌购买口罩,共计向赵晓萌支付人民币76800元,案发前支付款项未被退还。

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晓萌购买口罩,2020年2月11日至13日分多次向赵晓萌及其所在单位转账人民币684000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赵晓萌先后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6000元,尚有398000元未退还。

2020年2月11日,杨某某通过联系到赵晓萌购买口罩,先后向赵晓萌支付货款148000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赵晓萌于2020年2月16日分四笔将148000元退给杨某某,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2020年2月11日,姚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赵晓萌购买口罩,先后向赵晓萌支付货款3500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赵晓萌于2020年2月11日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2020年2月11日,董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赵晓萌购买口罩,共计向赵晓萌支付货款人民币198300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2020年2月17日、18日,被告人赵晓萌父亲赵勇分两笔将198300元汇入董某某银行账户,赵晓萌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2020年2月13日,张某某联系到赵晓萌购买口罩,共计向赵晓萌支付货款17550元,后发现被骗,要求退款。2020年2月15日,赵晓萌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某退款17550元,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综上,被告人赵晓萌共计诈骗1778282元,最后实际诈骗所得为474800元,属于数额巨大且有从重量刑情节的情形。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晓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物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且有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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