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599号
被告人赵晓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晓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晓龙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厦**单元后门,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晓龙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网吧对面巷子里,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3.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晓龙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
4.2020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晓龙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道**号后门,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车盗走。
5.2020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晓龙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厦**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6.2020年8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晓龙伙同他人来到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晓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法视频提取说明、视频截图、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资料、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晓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晓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晓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晓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晓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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