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月华,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月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号16时许,被告人赵月华至余姚市**街道**村**号,采用溜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邱某某租房厨房内,窃得人民币200元。
同月27日,被告人赵月华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月华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月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月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月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月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月华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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