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谎称宋某某介绍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后北营家园三区的室内装修工程,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骗取宋某某人民币237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340元的香烟。
2、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谎称为某某某介绍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西汇禧润福艺术家养老公寓装修工程,骗取麦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的事实。现被告人赵某已得到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施工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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