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朝全,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1997年1月2日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9日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朝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朝全伙同赵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窜到鹤山市**镇工业西区,物色被害人胡某某后,由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故意在被害人前面掉下一叠钱,赵朝全随即抢先将钱捡起,然后提出与被害人分钱为诱饵,要求被害人冒充亲戚并将被害人带到**实业公司对面的路段,随后赵某某折返询问二人是否捡到钱,二人否认,赵某某就以查询是否将钱存入银行卡为由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接着以证明二人是亲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将身上两张银行卡、一枚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台OPPO手机装进袋子交给赵朝全,随后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朝全离开并到柜员机取走银行卡内的11200元。2019年3月23日,赵朝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缴获现金553元及OPPO手机一台(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材料;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朝全的供述;4.同案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朝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朝全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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