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朝领,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朝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朝领在本市白云区西槎路1263号对出路段,欲以人民币900元三包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的3包毒品净重共2.5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通讯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朝领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朝领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朝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朝领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两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9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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