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00000020号
被告人赵本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汇川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本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本强于2019年12月的一天,进入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窃电视机、饮水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视机、饮水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本强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本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本强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本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本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尊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本强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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