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李啟,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 月26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李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李啟多次在隆阳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下同)给赵某某、苏某某、桑某某、常某某、张某某等人。
(一)赵李啟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5粒,经侦查实验约重21.15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5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4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20粒。
2.2019年1月16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4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20粒。
3.2019年1月18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4.2019年1月19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5.2019年1月20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4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20粒。
6.2019年1月21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4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20粒。
7.2019年1月22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8.2019年1月23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9.2019年1月24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10.2019年1月26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3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5粒。
11.2019年1月27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2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0粒。
12.2019年1月30日,赵李啟两次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共9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45粒。
13. 2019年2月1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赵某某转账200元,贩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10粒。
(二)赵李啟向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9日,赵李啟微信收款苏某某转账700元,贩卖给苏某某甲基苯丙胺50粒;当日晚上,二人以3000元每袋的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1袋(180粒);共约重20.7克。
2.2019年1月23日左右,赵李啟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某甲基苯丙胺96粒,约重8.64克。
3.2019年1月24日左右,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4.2019年1月26日左右,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三)赵李啟向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6日,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2.2019年1月17日,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3.2019年1月25日,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四)赵李啟向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1日,赵李啟以2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桑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2.2019年1月21日,赵李啟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桑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约重18克。
(五)2019年2月1日,赵李啟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98粒),约重8.82克。
2019年2月1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保山市交警支队将被告人赵李啟抓获,在其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2粒,经称量,净重20.35克。赵李啟被抓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金福(已判刑)、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李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李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5.66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李啟有重大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李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李啟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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