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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李广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赵李广,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2012年3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盗窃罪,于2013年 1月23日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2016年8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 824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 1129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李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大嘴”“小孩子”(不详,均在逃)等人,在宝安区沙井、新桥、**街道等地盗窃电动车多起:

1、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行至宝安区**街道**社区**区**栋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71.08元)盗走。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行至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玲牌铁骑型男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 币3771.08元)盗走。 

3、2019年10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李广伙同“大嘴”行至宝安区**街道**酒店公寓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豪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4、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路**号**房门口,将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女装电动车 (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5、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路**巷**号,将被害人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黑色台铃牌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6、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街**号一楼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鉴定当中)盗走。 

7、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赵李广伙同“阿某某”、“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社区**栋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桃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6元)盗走。 

8、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李广伙同“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9、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李广伙同“小孩子”行至宝安区**街道**路**号楼下,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李广在东莞市**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视频研判;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李广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李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李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李广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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