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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杰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赵杰(曾用名赵子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杰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被害人蔡某某的**培训班内,盗窃八台一体式电脑、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行李箱。该十台电脑总价值6460元。

盗得上述财物后,被告人赵杰将其中四台电脑分别销售给葛某某和余某某,分别非法获利450元、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杰住处及销赃处追回九台电脑和一个行李箱并发还给被害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一台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葛某某、乔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杰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赵杰、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冶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杰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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