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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林、李绍涛等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林,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镇**村。

被告人李绍涛,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吕盛丽,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吴平,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宋先楷,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潘飞,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曹世青,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3********,苗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苏迪,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6********,侗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

上述九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上述九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九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11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23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12月2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贵州**人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黄平市、贵阳市等地的诈骗窝点等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能够向被害人推送求职者面试的事实,骗取戴某某、崔某某、齐某某等全国各地不特定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林、李绍涛任经理兼销售人员,对所在团队进行管理,被告人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曹世青、苏迪为销售人员,上述七名被告人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260万余元;被告人潘飞为销售人员,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0万余元;被告人姚某某为销售人员,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0万余元。

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账本、账单明细等;

2.证人向某某、吕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崔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都匀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某某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都匀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林、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林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绍涛、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吕盛丽、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林、吕盛丽、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苏迪、姚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林、李绍涛、吴平、宋先楷、潘飞、曹世青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吕盛丽、苏迪、姚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和制作的电子勘验共计U盘1个、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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