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林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林利用闲聊手机社交软件组建聊天群,先后聚集120多名群成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林在“**麻将”网络游戏平台注册“俱乐部”账户并购买元宝,供群成员参与“徐州麻将”、“徐州跑得快”等游戏,将游戏输赢积分作为计分标准并设置规则,以在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赵林对群成员进行管理,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4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闲聊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林的供述;
4.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所附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林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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